达到国家强制报废的公告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九条、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三十一条、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》、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》、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冀政[2013]4号)的相关规定,以下机动车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,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作废,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。如上路行驶,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 条: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,强制报废。对驾驶人,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进行处罚。请机动车所有人到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车辆拆解报废(附机动车回收企业、地址、电话),办理注销登记,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,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法强制注销,共计705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