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
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
作废公告
2018年第26期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九条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(第124号)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三十一条,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》第三十三条、三十四条之规定,以下机动车申请注销登记,未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,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作废。具体信息如下:
号牌种类 |
号牌号码 |
品牌型号 |
登记证书编号 |
车辆识别代号 |
小型汽车 |
冀RRA092 |
松花江牌HFJ6350 |
130000644078 |
LKDA1522X2AS33749 |
2018年2月6日